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同时对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
标准类别 | 地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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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22-05-01 |
颁发部门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