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锅炉节能改造工程的验收。适用范围为额定蒸汽压力>0.1 MPa且≤2.5 MPa、额定蒸发量≥0.5 t/h且≤35 t/h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燃煤、油、气蒸汽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移动式锅炉和核电锅炉。对采用水煤浆、生物质燃料和其他混合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规范。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移动式锅炉和核电锅炉。对采用水煤浆、生物质燃料和其他混合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规范。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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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即将废止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5-02-13 |
颁发部门 |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