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企业规定了研发管理体系要求:
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需求方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研发结果的能力;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需求方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需求方满意。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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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即将废止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15-08-15 |
颁发部门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