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标准规定了轻水堆
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中,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起点是反应堆压力边界接口和其他系统排放管线出口(包括蒸气发生器排污系统)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废液的污水池或地漏;它的终点是向环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接口和为了复用而反回贮存池的接口。标准具体规定了系统的设计、建造、质量保证、设备要求、仪表与控制装置功能、系统布置、处理能力和备用、运行和维修、运行前的试验与清洗等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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