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
核电厂放射性
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相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中沸水堆放射废气处理系统的起点是主冷凝器除气设备、机械真空泵和汽轮机蒸气压盖密封排气装置的排放点;压水堆放射废气处理系统的起点是为反应堆冷却剂中放射气体而设置的有关部件、设备和系统的排放点,以及设备排气集气系统的排放点,终点均为电厂排风系统的气流引入口。标准具体规定了系统的要求、设计、建造、质量保证、设备要求、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布置、处理能力和备用、运行和维修、运行前的试验与清洗等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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