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标准类别 | 行业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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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颁发部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