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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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有效 (标准状态仅供参考) | 实施日期 | 2009-07-01 |
颁发部门 | 环境保护部 | 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