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控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各地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地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中提出,达到一定处理规模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广州《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 年)》中,提出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的重点企业必须加装 VOCs 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排放速率及排气量达到一定规模时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于 2019 年将“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确立为绿色通道标准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牵头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协作单位,共同承担《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起草编制工作。项目统一编号为:2019-L-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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