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2008年第38号公告)

   日期:2019-05-14     来源:法制与政策研究    浏览:162    
核心提示: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
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2008 38号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五个工作日内)。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七、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八、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将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一、国家认监委将会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随机对检测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理。
十三、负责执行检测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四、涉及执行检测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调查处理。
十五、本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检测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2.
检测处理程序审核原则
3.
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4.
检测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日期: 2019-05-14
标签: 强制性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 认证 进口 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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