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1-05-13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5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并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以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
2021年第6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
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并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以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和童车、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照明电器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12家次,实验室30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1. 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1年5月21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2. 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3.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  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二、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
  
  为强化汽车CCC认证获证后的监督,优化指定实施机构布局,即日起将开展汽车获证后监督工作的非量产核查实验室(非量产车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守诺核查实验室(采用型式试验自我承诺方式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纳入日常指定范围。允许符合能力要求的实验室,随时申请扩充该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上述两类已指定实验室如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的完善情况,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有关要求,随时申请扩充同一产品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认监委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1.1
CNCA-C11-01:汽车产品
1
1.2
CNCA-C11-15:摩托车乘员头盔
1
1.3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1
1.4
CNCA-C13-01:玻璃产品
1
1.5
CNCA-C12-01:轮胎产品
1
1.6
CNCA-C22-01:童车产品
1
1.7
CNCA-C22-02:玩具产品
2
1.8
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
1.9
CNCA-C08-01: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6-01:电信终端设备
1
1.10
CNCA-C10-01:照明电器
1
1.11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1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实验室
所在地域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11-01:汽车产品
全国
3
2.2
CNCA-C11-12: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全国
1
2.3
CNCA-C11-15:摩托车乘员头盔
全国
4
2.4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全国
1
2.5
CNCA-C11-20: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全国
2
2.6
CNCA-C12-01:轮胎产品
全国
1
2.7
CNCA-C18-01:火灾报警产品
CNCA-C18-02:灭火器产品
CNCA-C18-03:避难逃生产品
江苏
1
2.8
CNCA-C22-01:童车产品
全国
3
2.9
CNCA-C22-02:玩具产品
全国
2
2.10
CNCA-C23-01:防爆电气
全国
2
2.11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全国
2
2.12
CNCA-C01-01:电线电缆
全国
2
2.13
CNCA-C09-01:信息技术设备
江苏
2
广东
2
深圳
2
  
  附件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指定项目编号
产品领域
实施规则
6.4
汽车产品(非量产核查)
CNCA-C11-01:汽车产品
6.5
汽车产品(守诺核查)
CNCA-C11-01:汽车产品
 
日期: 2021-05-13
标签: 认监委 强制性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 认证 认证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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