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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的实验室检测行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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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于2017年11月16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注册号。现将该公告予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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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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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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