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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令第14号)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实施以来,各地先后反映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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