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再出采购新规:激发创新活力、提高采购效率

   日期:2019-09-05     浏览:222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为激发创新活力、提高采购效率,江苏省政府再出采购新规。新规中指出,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将不再被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此外,还将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强化采购制度管理、在线提交采购需求等。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江苏仪器采购市场活力。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经济的发展日益迅速,综合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除此之外,规范各行各业发展的各项国家标准、法律也逐渐完善起来。科学仪器行业作为国家的科技实力的突出代表,其平稳运行将对社会的发展大有助益。事实上,除了江苏省出台的新规对科研仪器采购有了直接规定外,在宏观调控上,国家多部门主体早就实施了一系列标准和法规,从生产、采购等多个环节对科学仪器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定。
 
       近日,为激发创新活力、提高采购效率,江苏省政府再出采购新规。新规中指出,技术、服务标准不统一,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将不再被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此外,还将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强化采购制度管理、在线提交采购需求等。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江苏仪器采购市场活力。
 
  以往在科学仪器的采购中,总会出现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效等饱受社会诟病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政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当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这项管理办法中指出,该方案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意见》要求,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一律向社会开放。
 
  二是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应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实施分类考核。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有五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附则。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仪器采购外,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上,国家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来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进程。2017年9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对进口设备应该如何管理、对管理单位的要求和如何评价考核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此外,同年施行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中包括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四类,具体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购买此类仪器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办法》中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畴:
 
  《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政府预算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投入,同时通过较长时间工程建设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或公益服务目标的重大科学研究系统,既包括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门、单位立项建设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类风洞、超算中心等。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技术的累积,使得我国科学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规模持续增长,且覆盖领域不断延伸。面对数量众多的仪器设备采购商、生产厂商,如何规范市场,实现交易双方的利好发展成为新的挑战。仪器企业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与自身长足发展直接挂钩的关键性因素上,明确国家在科研仪器上的各项政策法规,抓住商机,实现企业在市场的一举致胜。
 
  
 
日期: 2019-09-05
标签: 国家标准 标准 科学仪器 科学仪器行业 仪器行业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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