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35-2006 环境
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自2013年2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
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
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 2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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