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煤
工业锅炉烟气
治理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锅炉出力在 10t/h 到 65t/h(含)之间的蒸汽锅炉、容量不小于 7MW 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容量不小于 7MW 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三类污染物的治理工程,可作为燃煤工业锅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以及环境监理的技术依据。
使用燃油、燃气、型煤、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生活垃圾等的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其烟气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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