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
适用范围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按照《名录》,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即《名录》规定行业以外且拥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其次,《名录》包含行业但没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管控的排污单位,即石灰、耐火材料、玻璃制品、玻璃纤维、有色金属合金、有色金属压延、贵金属冶炼等行业适用本标准;最后,行业技术规范未涵盖的工业炉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及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原燃料预处理、成品后处理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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