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9-07-30     来源: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网    浏览:132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日期: 2019-07-30
标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 药品 药品监管 监管 新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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